琼教师〔2008〕47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经讨论研究,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联系电话:65232872。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