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用电企业: 两部制电价是国家重要的电价政策,基本电价(又称容量电价)是两部制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两部制电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最有力的经济措施,其功能在于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能源。 随着电价改革的不断深化,两部制电价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操作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能源节约,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省价格主管部门将集中考虑用电企业的合理化意见,对基本电费核算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5日,联系电话:65374568,电子邮箱:hnwjj1528@sina.com。 附件:1、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基本电费的有关说明
海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供电企业与终端用户在执行两部制电价时有关基本电费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用户变压器属于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以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四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有按变压器容量和按最大需量计费两种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由用户选择。 第五条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由用户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 第六条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第七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用电双方以合同方式确认。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供电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六个月。 第八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0%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0%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90%计收基本电费。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50%,低于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5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50%计收基本电费。 第九条 基本电费按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十条 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比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 第十一条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如果最大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大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 第十二条 对双回线或多回线供电的用户,在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如果双回线或多回线互为备用,则按各回线路的最大需量中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如果双回线或多回线同时供电,则按同时供电的线路的最大需量之和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十三条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经供电企业核准并办理手续,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用户每次暂停用电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之日起,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第十四条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减容和暂停用电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两部制电价计算。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二年内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十五条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最新的电价政策,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基本电费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两部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是指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又称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容量电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的补偿,按千伏安/月(或千瓦/月)计价。电度电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的补偿,按千瓦时计价。基本电费是针对容量电价所计收的电费。 二、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及标准 目前,国内在电力销售环节中,大工业用电均实现两部制电价,一些地区非普通工业用电等也实行两部制电价。根据国家电价分类改革目标,经过10多年的电价改革,我省销售电价由1989年的九大类,逐步简化为现行的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三大类。我省“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用电户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即按实际用电数量计收电度电费的同时,也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固定的基本电费。其电度电费根据电压等级及实际用电量计收,容量电费实行统一的标准即20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单一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其电价标准为0.755元/千瓦时。 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不执行两部制电价,仅执行单一的电度电价,电价标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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