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交通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范8月1日起施行 东线测速起拍:110公里/小时 在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50%以内不予罚款 移动测速在限速标志牌后300米以外使用
记者29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的《全省交警系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工作会议》上获悉,省交警总队结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测速启用前10日须公告
该《规范》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交警总队备案,并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向群众发出公告。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
限速50公里/时路段
超速50%以内不予罚款
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在限速50公里/小时(含)以内的路段上,抓拍到超速50%以内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东线测速起拍值为110公里
测速监控起拍值的设定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限速设定、交通状况、交通管理需要及设备的误差率等因素。起拍值的设定应当在该路段限定车速的基础上上浮应大于5%。目前,我省东线高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全线设计限速为100公里每小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测速监控起拍值为110公里/小时(即时速超过110公里开始处罚),省交警总队规定:此标准适合西线高速、海文高速。
限速牌后300米以外
才能使用移动测速
移动测速监控设备作为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一律不准在全程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道路上测速执法。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应在测速提示牌或限速标志牌后300米以外的地点使用。
8个工作日内发出违法通知
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到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查询方式以便群众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
此外,如果因客观因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或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不清晰、被物体遮挡、损毁,拍摄的图片车辆号牌不清晰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并发出处理通知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发送的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应免于罚款处罚。
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在调取违法行为信息之后,供当事人比对确认车辆违法相关事实。处理完毕后,清除违法记录。当事人在接受处理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经民警询问、调查、取证,做出相应决定。处理完毕后,清除违法记录。
五种情形可清除违法记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提供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以清除违法记录:
当事人申辩陈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确凿的;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或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采集录入有误的。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负责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依法检定情况。 (记者良子 通讯员 周平虎) |